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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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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旭伟   人力资源部

  二十、职业年金待遇如何领取?

  答:豫政办〔2015〕145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享有继承权。因当前无相应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退休人员按豫人社养老〔2016〕7号文件核算正式待遇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标准为退休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退休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

  二十一、什么情况下应补记职业年金,如何办理职业年金补记?

  答:豫人社办〔2018〕102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其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豫人社办〔2018〕134号文件进一步明确,“省内机关事业单位财政全额供款人员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解决,省内机关事业单位非财政全额供款人员和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需资金由其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根据豫社保〔2019〕15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在办理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业务时,根据其中断原因直接触发职业年金记实补记。在职职工因辞职、被辞退等原因需中断养老保险关系时,参保单位应核实中断原因,填写《机关事业单位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⑴与中断原因对应的文件材料; ⑵其中中断原因为辞职、被辞退、自动离职、聘用/劳动合同到期、被开除、被除名、被判刑的,同时提供《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⑶其中中断原因为辞职、被辞退、经组织批准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正式调动,下同)的,同时提供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的《职业年金补记申请表》。 政策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02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记实补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34号)、《河南省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中断业务办理及做好职业年金记实补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社保〔201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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